范具有法的含义,还源于另一字:模型。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对行政复议机构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提供咨询非常重要,故其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对于咨询意见的科学性、合理性亦非常重要。
就解纷功能来说,自1999年至2021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95.3万件,平均每年办理13.4万件。二审稿第6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因此,行政复议在遵循实体合法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应该运用各种可能的方式和途径(如调解、各方协调、举行听证、采取补救措施等),最终解决复议申请人的合理诉求,消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矛盾和冲突。行政复议要作为行政解纷主渠道,就必须尽量减少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一切不必要的限制,最大限度降低受案门槛,《行政复议法》应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规定受案范围,即复议法只规定排除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凡是复议法没有明确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行政争议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行政复议。(3)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有学者认为《行政复议法》对可复议的行政行为设定了概括性兜底条款,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是不受限制的。一审稿废除了这种限制,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之相对应,各时期行政法规范的制定和修改都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了行政体制改革的相关经验。
(50)石佑启、陈可翔:《粤港澳大湾区治理创新的法治进路》,《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1期。从全球治理维度看,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主要包括:进一步吸收国际社会公认的行政法价值理念,如权利保障、正当程序等,(67)承认国际组织、社会组织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权限。(一)促进法治规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综观世界各国的法治历程,大凡法治搞得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是较好地坚持了法治规律与本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
(24)促进行政法学体系扩容不仅表现为研究对象的扩充,还在于推动体系内部价值诉求、基础概念、关联规则,甚至社会伦理的相互融通,实现体系的均衡发展。无论是权力的结构化转型,还是治理方式的技术性改造都加剧了治理过程的交替性,呼唤行政法理论体系在进一步聚焦对行政行为研究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行政过程、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机制等内容的关注。
(1)既要重视控权的规范性,也要兼顾控权的有效性。(60)陈甦:《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5年第3期。整体性治理兴起,推动行政法学界进行整体思维的反思,并就行政法的基本问题达成初步共识。特别是,应结合不同社会主体的性质、地位、资源等因素确定其行为的调整方向,准确把握社会组织、平台等主体所占据的治理资源,并设定相应的行为边界。
全球治理在性质上可以归纳为全球行政或者跨国规制。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规范的相继出台和修订完善,构成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特别是,数字政府建设、新兴产业转型、新型技术开发等要求行政法培育一种前瞻性的品格,以动态化、实效性为标准审视多元主体的创新活动,为行政行为技术化改造、党政机构改革、行政审批机制改革等的合法性、有效性提供理论证成。当互联网+政务改革、数字政府建设成为互联网时代治理创新不可逆转的趋势时,行政法规范体系的滞后性与技术频繁更新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造成行政法原则明显落后于行政技术和目的的变革。
(56)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应就党政组织设置、职能分工、权责分配、决策部署、程序对接,以及公职人员奖惩等内容作出相对统一、衔接协调的规定,如统筹党组织与行政机关各自的职能和权限、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规范表决方案的流程与要求、统一党内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尺度等,以此避免出现职能交叉、权限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55)参见秦前红、陈家勋:《党政机构合署合并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其中,除了借鉴域外学者提出的控权论,还产生了服务论、平衡论等更能体现中国特色的理论创新。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党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3.非正式规则与国家法律等正式规则构成国家治理的重要资源。二是当社会组织、企业参与到公私合作中,其权利形态经由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向合作治理者的权利转化,要求行政法对其权利予以观照。第二,如何立足国内治理与全球治理的高度依存性和相互渗透性,在承认其他国家、部分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对全球公共问题的规制成效,以及世界通行规则的基础上,保障国内行政组织参与治理的独立性,避免过多注入全球化元素可能导致的主权弱化问题,亟待研究。回应日趋多元复杂的治理需求及缓和行政任务扩张之下依法治理与有效治理之间的张力关系,促进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融贯性。在社会治理领域,无论是传统的城乡社会治理,还是新兴的网络社会治理,都离不开非正式规则。(46)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390页。
纵观中国行政法学的学术史,中国治理的实践面向始终影响着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进程,但其内在运行机理与命题转换尚未完全在理论上厘清,这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所在。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工会法》《教育法》《烟草专卖法》对村委会、居委会、工会、高校、烟草公司等主体的专门性授权,到社会组织章程、行业标准对参与成员行为的调整,再到行政协议、监管规则等对营利性主体相关义务的规定,社会治理主体、机制的创新逐步在行政法规范体系中得到明确。
从改革开放到21世纪初,治理的创新性主要呈现为依托政府部门职权的调整和优化,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2.民主政治是行政法治建设的基石。
(62)有学者提出:个人信息保护场景中的法律关系,仅仅依赖民事权利的保护逻辑,很难得到有效调整。(58)参见王敬波:《行政基本法典的中国道路》,《当代法学》2022年第4期。
(61)参见熊文钊:《论机构改革与行政主体理论创新》,《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2期。(39)参见沈岿:《为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及超越——评罗豪才教授的法律思想》,《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从行政个案中收集研究素材,汲取规制经验,并进一步对制度功能进行全方位反思。⑤行政法学研究正以全球视野,促进国内行政法治与全球行政法治的融合发展。
此外,行政法法典化建设还要因应各项改革实践的需要,尝试从不同位阶、不同渊源、不同场域的行政法规范中提取卓有成效的制度经验,形成一套融贯性、创新性的规则体系。进入新时代,为了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治理实践致力于全面系统解决如何使政府看得见的手与市场看不见的手相得益彰如何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等重大问题,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有力地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尽管这些概念工具有助于融入对私人利益、制度成效、交往过程等内容的关注,但其都难以成为回应构建新行政法的时代任务、重塑行政法总论体系的另一出路。(46)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应该大力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同为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提供正确理念指引。
(32)参见叶必丰:《行政法的体系化:行政程序法》,《东方法学》2021年第6期。(13)徐继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法的回应》,《法学论坛》2014年第2期。
新时代中国治理的主要任务在于着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包括重塑行政理念、拓展行政任务、调整行政结构、变革行政技术、提高行政效能等。④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的联动,拉近了国内行政法与全球行政法的距离,为行政法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长因子。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能将合法原则机械地理解为无法律即无行政,先行先试也不是追求在法治之外的肆意妄为。
沿着中国治理创新的轨迹,有关如何平衡权力与权利的讨论逐渐从静态转向动态、从宏观步入微观。(14)面向互联网治理、环境治理、传染病治理等全球公共治理问题,中国正逐步推进自身从国际规则接受者向国际规则制定者转变,不断加快涉外法治工作的战略布局,加快推进涉外行政法治建设。
另一方面,立足治理需求而展开的行政体制、治理机制创新大多以先行先试为路径依归,这要求行政法学因应治理创新指导法律法规的调整适用,为通过制度变通促进创新提供理论支撑。既要保障权利,又要防止权利滥用。
(三)实现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相平衡为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是行政法学者们矢志追求的重要目标。⑥参见郁建兴、王诗宗:《治理理论的中国适用性》,《哲学研究》2010年第11期。